《建构与范导——康德哲学的方法论》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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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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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德认为,自然最终以人以及人所创造的文化为目的。整个目的论的系统当中,包括从自然到人。人是最高的目的。我们永远不能把人当成手段,而只能当成是目的本身。人的价值,人的尊严,在这样的命题里面得到了最高的确认。这是康德人文思想的最高表现

 

 

上一集说的主要是建构方面的方法,下面我们转向范导。范导它作为一个方法,主要是引导性的,引导我们的思想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应当如何进行。这个方法的运用,大体上可以把它分成三个领域。

 

第一个领域就是有关经验的总体。康德认为经验的总体跟个别的经验不一样。个别的经验,比如说这块桌子是四方形的,或者是长方形的,这是我们的视觉可以看得到的,我们的手可以触摸得到的。但是对于一个经验的总体来讲,它跟个别经验的差别在于,它就变成我们的经验所不能见、所触及不到的一个东西。因为经验的总体,是靠思想来进行把握的。既然这个经验总体不是一个现象,那么,它就无法运用建构的方法,而是需要运用范导的方法。在这方面康德提出三个概念,一个是“同质性”,就是相同性质;还有一个“异质性”,就是不同性质;以及“连续性”的原理。这三个概念在康德看来,就是作为一个引导性的概念,引导我们在认识把握所有经验的统一性的时候,依据这三个概念,来把握它们之间的相同、不同、连续性的一种关系,然后建立整个自然世界的统一。这就是康德在对经验总体上,他提出来,我们应该运用范导的方法。

 

第二个领域,主要是在自然世界的解释上面。因为按照当时流行的牛顿力学的观念,整个自然世界表现成一个决定论,也就是说,它们是一种机械的原因跟结果之间的关系。就像刚才讲的,因为天下雨,所以地板湿了。但是这种因果关系,是一种线性的关系,是下行的关系,前面的原因决定后面的结果。比如,这个房间里我们开了空调,那么这个房间就变暖和了。因为有开了空调来制热,那么房间就变暖和了。但是它不能反过来,这样的因果关系是不可逆的。不可能说,因为房间暖了,所以开着制热的空调。也就是说房间变暖,不可能是开空调制热的一个原因,这两个关系是不可逆的。

 

但是这样机械的自然因果关系,它是没有办法解释自然世界的统一的。因为,自然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联系,它包括部分跟整体的关系,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。这种关系,既然机械论没有办法解释,所以康德就提出一种“目的论”来进行解释。这种“目的”有一种是外在的“目的”。比如说,刚才提到的,天下雨了,地板湿了,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外在的关系。但是,康德还提出一个内在的目的性的关系,就是说,有些事物之间的各个部分,是互为因果的。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讲。比如,对于一棵树,这棵树跟树叶这两者之间的原因跟结果的关系是,因为有了树,所以树上才长出树叶来。树是原因,树叶是一个结果。但是倒过来呢,树叶也可以是一棵树的原因。因为假如树叶都枯死了,没有树叶了,这棵树自然也不能存活。

 

另一方面,树的生长也需要树叶,通过树叶的光合作用,来给树的生长提供养份,所以这棵树跟树叶之间,它们两者是互为因果的。这就是部分跟部分之间,或者部分跟整体之间,它们是一种相互的因果关系。康德把这样的一种因果关系,看作是一种目的论的关系。另外,对于树的生长来讲,这个树结出它的果实,然后这个果实落地以后,变成种子,种子又长出树来。所以康德把这种原因,这种目的论的联系,看成是内在目的。也就是说,这个树的生长,对于一个树的类别来讲,它是以自身为目的的。这种自身的目的,他把它们的结果,就是树的生长是为了树的繁衍,就是以树本身作为目的,所以这就叫做“内在目的”。

 

康德把目的论的关系,推论到整个自然跟人这样一个关系。他认为,自然最终是服从于人,以人为目的的,进一步说,是以人以及人所创造的文化为目的。并且,康德还提出,整个目的论的系统当中,包括从自然到人,人是最高的目的,这是康德人文思想的一个最高表现。所有的一切都是以人为目的,而且人本身是最高的目的。这个最高的目的的意思是,我们永远不能把人当成手段,而只能当成是目的本身。这样,人的价值,人的尊严,在这样的命题里面,就得到了一种升华,得到了一个最高的确认。

 

这就是康德为什么说,在对自然认识的时候,以及在对自然跟人的关系,以及对人本身的认识当中,我们需要应用一个“目的”的概念,这个概念就是用来引导我们进行思考的。作为这样一个引导的概念,它本身是主观性的,它并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,并不是事物本身具有一种目的,而是说,我们在思考这个树是不是具有某种性质的时候,我们引用一种主观性的概念,来作为我们解释事物的一个立脚点,一个视角。所以在康德看来,“概念”是我们观察事物的一个视点,在这个视点里面,或者说在这个视角里面,事物就向我们呈现出来,向我们表现出来,供给我们进行认识。

 

作为范导的方法的运用,还有就是在道德方面。道德的性质,按照康德看来,它是一种“自律”的性质。“自律”的意思就是说,所有道德的行为,实际上是人给自己的立法,然后自己又来遵守这些道德的法则。他把道德的性质做了这样一个解释,就突出了几样东西。第一个是人的“自由意志”,或者再往上说,人是“自由”的。因为人是自由的,所以他能够为自己的道德进行立法。另外,因为人是自己为自己的道德来进行立法,所以你就有义务来遵守这样的道德的法则。所以“义务”的概念,“责任”的概念,在康德道德哲学当中,就是一个很核心的概念。但是,由于道德恰恰是依靠人对它的一种自律,依靠对它的一种义务,遵循人自己所应该尽的义务,所以道德作为一种软的约束,往往有一个问题,就是假如人们不愿意、不自觉的话,这个道德约束如何进行呢?因此,康德还借助“上帝”这个概念,把道德看作是来自于上帝的一种旨意,是上帝的一种要求。这样,就提高人对道德的一种敬畏感。

 

刚才说道德主要是一种自律。这个自律的原则,它一样是表现为一些规则。在康德看来,最高的规则就是“道德的绝对命令”。这个“绝对命令”就是,你应当这样行动,使你个人的行为准则,能够成为普遍立法的法则。这句话包含着这么一个关系,就是个人跟整个社会整体,或者说我们所有的人类,这样一个个别和一般的关系。个人行动所遵循的准则,康德把它叫做“准则”,整个人类所遵循的普遍的规定性,康德把它叫做“法则”。这里就有一种关系,就是个人的行动,你所思考的这样一种准则,如何能够跟普遍的、全人类都要遵循的法则一致起来。

 

康德所举的例子,其中有一个就是借钱不还。假如某个人借钱,那么因为自己生活很窘困,经济能力比较差,最后他缺乏偿还的能力,在这种情况下,他是不是就能借钱不还呢?康德想,假如你遵守这个道德的命令的话,那么,你是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一种行动。意思就是说,按照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来说,你个人借钱不还的行动,它作为一种个人行为的准则,能不能成为一个普遍性的法则呢?如果按照这个法则推导下去的话,假如你借钱不还,那么其他人也借钱不还,整个社会失去了信用,所以,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道德法则。当然,康德的论证不是从行为的后果(入手),因为他主要强调道德的动机。他主要论证,还是立足于这样的个别性的准则不可能成为一个普遍性的法则,从这样一种关系上来进行论证。

 

从方法论方面来讲,这个道德的法则,或者康德说的“道德的绝对命令”,它也是起着这样一种(作用),就是引导我们的行动,朝着一个至善的目标去努力。所以它一样是一个引导性的、主观性的东西。但是康德同样要把它们解释为,它们也是必然有效的。虽然是主观性的一个东西,但是由于相同的道理,就是它们都是按照规则来(进行)的,所以不管从论证上,还是行为的结果上来看,这些都应该是有效的。

 

上面我解释了康德的范导方法在三个领域的一个应用。最后一部分,我想谈谈自己研究康德哲学的一些心得,或者这本书中所提到的个人见解。由于时间关系,我就介绍一个比较关键的内容。

 

前面提到,康德哲学被认为说,它进行了一个颠覆,或者说,后人把它称为一个“哥白尼式”的革命。用康德的话表述的话,“不是认识依照对象,而是对象必须依照我们的认识。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,我们的认识是对象的依据。我们的思维的一些规则,是我们认识对象的一个根据,而且这样的规则,不但使我们的判断能够具有普遍性,而且还具有客观有效性。如果说一个规则使我们的认识具有有效性、普遍性、必然性,那么还比较好理解。但是康德要论证这样的思维规则,还能够使我们的认识具有客观性,或者叫客观有效性,那么在论证上,无疑就会产生很大的一个困难。因为显然主观性的东西,如何能使这个认识的结果产生客观的必然性?所以可以想象,在这个问题上是有比较大的麻烦。

 

所以康德的思想在这上面,有比较明显的有一些变化。在《纯粹理性批判》第一版当中,他是先做出一个依靠三重的综合,来强调或者说来论证认识、或者叫经验的判断,能够具有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性。第一重综合,是一种感知的综合,第二重综合,是想象力的综合,最后一重综合,是概念的综合。但是这样一来,主观性的色彩太浓厚,显然也不能达到他想要论证的结果。所以在两年之后,他为了解释他的《纯粹理性批判》里面主要的一些思想,以便能够用比较浅显的通俗的方式,来表达他的思想,同时能够说服别人来接受他的思想,所以,他以一个篇幅比较小的小册子的方式,写了《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》,简称就是《未来形而上学导论》这本书。

 

在这本书里面,康德对他叫作“范畴的先验演绎” 这部分,做了很重大的修改。在这里面,康德论证的主要思路是,客观普遍性,或者说普遍必然性跟客观有效性,这两个概念之间,它们是可以互相换用的。也就是说,我们可以从客观有效性来推出普遍必然性,反过来同样也可以从普遍必然性来推出客观有效性。他的道理是说,假如我们所有人的判断都是一致的,这就表明我们的认识都符合相同的对象,所以我们才会做出相同的判断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,从普遍有效性或者说普遍必然性,可以推出客观有效性。

 

但是对这个论证我们可以想到一个困难,它会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?它可能会出现的一个(问题)就是,假如我们所有的人都判断错误了,在这种情况下,虽然是大家都同意的一个判断,大家都接受的一个判断,比如说古代人讲天圆地方,大家都错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显然这个判断是不可能有客观有效性的。所以要通过普遍必然性来推导出客观有效性,实际上是有内在的一个困难,或者说,其中隐含着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矛盾。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,所以后来康德在《纯粹理性批判》做第二版修改的时候,他在《未来形而上学导论》里面所做出的这些补充修改,并没有吸收进来,完全就没有采纳这部分论证,而是重新修改,完全改写了“范畴的先验演绎”这个部分,主要是从范畴作为规则这样一种作用,或者说建构所起的那种我们的认识对对象的构造作用,通过规则输入一种事物规定,对它们性质的断定,对它们的关系的一种断定,是根据这样一个思想,来改写他的《纯粹理性批判》的第二版。

 

这一点可以说是我对康德哲学里面碰到的、其中所存在的矛盾或者困难做的一点解释。最后欢迎大家如果对这本书感兴趣的话,也可以以后进行交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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