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(下)

孙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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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(极简版)

第1条    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。“动议者,行动的提议也。”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,它们必须是具体、明确、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先动议后讨论,无动议不讨论。

第2条     主持中立原则:会议“主持人”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,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。(主持人若要发言,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,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。)

第3条     机会均等原则: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,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。先举手者优先,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,优先于已发过言者。同时,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,以保持平衡。

第4条     立场明确原则: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,然后说明理由。

第5条     发言完整原则: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。

第6条     面对主持原则:发言要面对主持人,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。

第7条     限时限次原则: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);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)。

第8条     一时一件原则: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。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,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。(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。)

第9条     遵守裁判原则:主持人应制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,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。

第10条   文明表达原则:不得进行人身攻击、不得质疑他人动机、习惯或偏好,辩论应就事论事,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。

第11条   充分辩论原则: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。

第12条   多数裁决原则:(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)动议的通过要求“赞成方”的票数严格多于“反对方”的票数(平局即没通过)。弃权者不计入有效

 

 

我刚才就讲了,极简版的一套原则,可以把70万字高度浓缩成12条法则,其中的一条法则,是不要去随意揣度对方的“诚”,就是说他是否真诚,到底是他心里怎么想,他讲的是不是他心里所想的,不是我们要追究的,也不是我们可以证明或者证伪的。我们说应关注的,是他承诺了之后就要按照他的承诺去落实。我们也期待自己能这样做到,其他人也这样做到,那么彼此的合作就会非常有效,而且双方都会很愉快,实际上是多方都会很心悦诚服。

 

所以我倒是建议,我们无妨在现实生活当中多试一下,就是说任何一个合作,甚至你和你的子女之间,我们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了。大家庭之间都可以,比如说要动迁了,那个房子应该怎么分法?兄弟姊妹包括他们的配偶,都可以一起参加议事。因为个人的利益诉求会很不一样,但是大家定出一套商议的规矩,按这个来做,我想起码可以建立大家庭的一个和谐是吧?血亲和姻亲之间尚且如此,那你跟其他的人,跟不相识的萍水相逢的人建立一个合作,比如摄影俱乐部,一个兴趣团体,或者是一起去做某事,比如到西藏去拍摄飞禽鸟类等等,也很容易而且非常迅速地,就像在淘宝网上买件小东西一样,就能达成默契。

 

所以这些东西,这个严密的规矩体系,其精粹可以是非常简约的。我等会读一读,这12条精简版法则,你一定会觉得this is common sense,就是说完全是常情常理的。这套规则经过反反复复的千锤百炼,就像那个xo酒一样,浓缩提炼再浓缩提炼,最后变成如此简洁。

 

我现在把袁天鹏和我,总结出来的这个叫做极简版的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十二条法则介绍一下。虽然我们可能有这样二十万字的这本书,近十万字的这本小册子,还有六、七十万字的一个原典译本,来帮助我们建立团体合作的规范和程序。一个合作的团体当中,可能超过十五个人,甚至于小到只有三个人。当然越大的组织,像几十万人的公司也可以,都需要这套规则。当我们知道了明确了这套规则,承诺要遵从这个规则,事实上对所有的人都有好处。

 

也就是说,这个合作并不是一个零和游戏,你占人家便宜,或者人家占了你的便宜,而是要形成合力,把这个利益的饼给扩大。我们在讲解议事规则的时候,我有时不免会想到,有些老总,一个团体,一个组织的一把手或许就觉得,这样的规则不是对我的束缚吗?束缚了我头儿的权威吗?其实不然。其实真正得利最大的就是那个头。因为你想,阿里巴巴公司如果上市了,办成功了,最最获利的肯定那个头,是马云,其他下面的人也都欢欣鼓舞,也都得了利,但得最大的利益方,当然还不就是那个领导层?

 

所以,领导层有时候会有顾忌,说这个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是西方的那一套,其实它是人类的智慧的一个结晶,也许在某些方面,西方只是先走了一步。比如说化学,物理,或者是生物医药工程,是他们先走了一步,是吧?并不能说先走一步,就是西方人的。

 

这样吧,我把这个12条规则来读一下顺便简单解释一下,这个规则是建立在常情常理常识的基础上的。虽然这套规则的制定形成过程,在西方还花了500年的时间。但是规则一旦形成,我们觉得是合理的话,就可以为我所用。这里讲的是《罗伯特议事规则》极简版。

 

它的第一个法则,是动议中心原则。什么是动议中心原则?动议,通常也叫提议,动议比较更准确,英文叫motion,动议就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。所谓动议就是行动的提议。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该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,它们必须是具体、明确、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先动议再讨论,假如你没有动议,就别讨论。因为不围绕动议展开的讨论是发散的,结果无补于事。提出来的动议必须是可以操作,可以落实的行动,然后经过讨论变成行动的决议。一旦形成决议就得对这个组织,对我们这个团体是有约束力的。

 

第二个法则,在讨论所提出的动议时,种种程序都需要有一个主持人,来按规矩行事,所以主持人要保持中立,也就是第二条,主持中立原则。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按照规则来裁判或执行程序,尽可能别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能对别人的意见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。遇到你要发言的话,你就变成会议成员中的一个,就得把裁判的职权临时让人代行。也就是说,你不可以同时作为这个运动员和裁判员,这个叫做主持中立原则。

 

第三个原则是机会均等原则。任何人想要发言议事的时候,要先示意主持人,得到其许可,得到主持人的许可方可发言。以先举手等示意请求发言者为优先。但是你曾发过了言后,你那个优先权就尽量让给还没发过言的人。所以刚才就讲了,主持人在分配发言权上要中立,不偏不倚。具体而言,中立就包括主持人比较平衡地分配发言权,这叫机会均等的原则。

 

第四个原则,是立场明确原则。你在发言的时候,得先明说,我赞成这个提案,赞成这个动议还是反对它,然后再陈述理由。即先表明立场,然后再说明理由。我们常常批评他人饶了一大圈子,甲乙丙丁戊己庚辛讲了一大套,人家还是弄不明白你对动议对问题的意见是什么,你采取什么立场,是赞成还是反对?不清楚,多没效率!因为动议是很明确具体可以落实,可以付出行动的,所以你发言首先要讲明,自己是赞成还是反对。这样不但能收到效果,而且可以避免很多混乱。

 

第五条原则是发言完整原则。在发言人取得发言权的时候,他的发言应当是完整的,有不被打断的权利。在开会议事时,我们经常有把其他人的发言一下子就阻断的倾向,这样破坏议事规则的结果,不但有违公正议事,而且损害达成合作的效率。当然,这个发言本身是有时间限制的,时间的限制要约定在先,比如说每个人有两次发言权;他第一次发完了以后,第二次就得让给还没有发过言的人;每次发言比如不能超过4分钟,等等。都要约定在先。但是,他在取得发言权的时候,要保持他的发言完整,不能任意去打断。

 

第六条,叫面对主持人的原则。就是发言人陈述的对象,是主持人,而不是辩论的对方。 也就是说,辩论的时候我不是跟你辩论,而是向主持人来陈述我的意见,赞成或是反对。你在辩论时诉诸的对象也是面对主持人的。为什么呢?这样的话,可以避免情绪化,可以避免面对面的纷争,称谓上也如此。在议事规则里,你要面对发言人来表达。比如说,你不直接对老张说你怎样怎样,而是说,主持人先生,我不同意张先生刚才的意见,如何如何。这样辩论的方式比较文明,避免不必要的 情绪冲突。

 

这个第七条,我们刚才已经讲了,是限时限次的原则。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是有限制的,比如说约定不得超过两分钟。其次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要有限制,比如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能超过三次,或者两次等

 

第八条是一时一件的原则,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待解决的问题,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进入或引入另外一件事务的讨论。 这是针对我们在团体议事里常常看到的现象,跑题发散,天马行空,任意散漫地讲,收都收不住。比如说,本次会议要在一个小时内解决的,要做成若干个决议,所以会议中某个时刻要集中处理一个问题,所以议事讨论,安排都得非常精巧。你可以看到,这既要使大家能充分地表达意见,又要意见表达的平衡,又要发言能够完整,同时要做成决议,必须要有效率,很集中地一件一件事来处理当前的问题是什么,围绕这个来展开辩论,议事的程序必得有这样的规定。

 

第九条是遵守裁判原则,主持人应制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,而且凡有这类行为者,必须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。

 

第十条是文明表达原则,不得进行人身攻击,不得质疑他人的动机。我们刚才已经讲了,其他人是不是“诚”,他心里想的是不是他所讲的,是不是心里话,不是你要关心的事情。在市场里这也是无法揣度,无法证实的,是吧?不要轻易质疑他人的动机和偏好,辩论应就事论事,以当前待决的问题为限。就是说,你要注重其他人的行为,而不是去注重他的动机。因为,动机究竟为何,确实很难验证。

 

第十一条是充分辩论的原则。表决,也就是集体议事做决议,要等到辩论充分展开以后方可进行,这个叫充分辩论的原则。我们看到,公平和效率始终是处于矛盾状态,因为你要公平又要非常有效地议事,比如说在一小时之内,我们开会要解决哪些问题。你要大家充分地发表意见,因为仓促去表决,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和矛盾,以至于这个行动得不到落实。

 

最后第12条,是多数裁决的原则。裁决可以是简单多数,也可以是三分之二的多数,等等。事先得约定清楚什么是多数,哪些是重大问题,哪些问题需要简单多数,哪些重大问题必须要三分之二的人的同意,或者四分之三人的同意等等,这个都得先有约定才行。其实没有上面几条原则,单单靠表决是无济于事的。我们大家来合作,要能产生积极的预期。

 

合作怎么才能够长久而有效呢,肯定要大家都觉得我受到了公平的待遇。我的意见被尊重了,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。即使大多数人这次不采纳我的意见,那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,也许下一次其他人的意见就被你的意见占了上风,对不对?所以,大家对合作有了一个正预期,大家都心悦诚服,合作才可能长久。

 

我简单介绍到这里。关于具体的操作细节,袁天鹏和我在许多场合传播和培训议事规则的一些原则和操作,比如我们在北大国家发展研究中心曾经授了几年的课,演练这些议事规范,来促进大家在现代文明和市场合作的效率和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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