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构与范导——康德哲学的方法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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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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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构与范导――康德哲学的方法论》这本书主要是谈了“建构”与“范导”这两种不同的思维的方式。我在这本书中提到,康德所谓的“建构”指的是规定某个客体及其客观实在性,今天我想进一步比较深入地谈一谈建构性和建构的概念,以及有关建构性思维的问题。

 

 

首先讲到对于客体的认识。在康德看来,要认识一个客体,我们一定会涉及到两个基本的概念,即概念和直观。所谓的认识就是概念与直观两个要素的结合,但是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:“概念”与 “直观”,哪个是决定性的呢?

经验论者认为一切认识都是从经验开始,继而提升到某一个概念性的认识,即把经验作为认识形成的根据,但是这样的思想后来遭到了休的质疑。休认为,如果把认识解释为是对经验的一个不断重复,那么就会产生关于经验认识的必然性的问题,如果我们不断地对由经验而形成的认识进行归纳,可能会遇到这样一天,即过去发生的事情今天不发生了,在这种情况下,经验的归纳方式就没有可靠性。

这个问题引起了康德的思考,用他的话来说,休的怀疑打破了他独断论的迷梦,使他重新来思考概念与直观的关系的问题。康德提出来的一个解决的办法,就是“哥白尼式的革命”――概念使对象成为可能。这里的概念到底指的是什么样概念呢?是经验的概念呢?还是所谓先天的概念?对此康德有一句关键的话,他说,“我们的一切认识,都从经验开始,但并不是一切认识都从经验中起源,都来自于经验。”也就是说经验认识的构成当中,有一些非经验的要素,也就是所谓先天的要素,正是这些来自理性的先天的要素构成了经验认识的基础。

这些基本的概念在康德看来主要有量、质、关系、模态这些基本的范畴,依据这些基本的范畴,我们的认识以它们为依据,对我们所感知到的直观进行综合和建构,即主观性的概念构成了客观认识的依据,这是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思想。以因果性概念为例,我们看到天下雨,这是一个现象,又看到地湿,这也是一个现象,或许我们还看到了天下雨跟地湿了之间有一个联系,即天下雨了然后地湿了。但是这两个现象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本身,并不会给人们提供一个因果性的概念,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来自我们心灵,用康德的话来讲,它是先天的并且来自于理性的。正是因为我们有了一个这样的概念,我们才能够把天下雨跟地湿这两个现象之间的联系解读为因果关系,这就是所谓的概念使对象成为可能。假如我们心灵中没有这样一个因果性的概念,那么即使我们看到这两个现象,甚至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,我们也不能对它们之间的这种联系做出因果性的解释。中国古代哲学当中就没有因果性的概念。我们古代哲学中所谓的“因果”,实际上主要是佛教的因缘关系,因果报应这类的观念,没有科学意义上原因和结果这样一种决定关系。在康德看来,作为先天的,使对象成为可能的概念,它们在认识中主要表现为一种规则作用,正是依靠这些规则,我们来进行认识和思维。以因果性概念为例,它表现为一切变化都按照因果连接的规律发生,因果性概念成为经验性判断的一种原则。

在《建构与范导》一书中,我对康德这方面的论证做出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解释和分析。首先,康德指出,在我们的感知认识中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原则,这种客观的规则指引着我们认识的进行。比如我们看到有一条船,它从上游移动到下游,那么我们的感知也是先从上游的位置开始跟着它移动,然后感知到它在下游。船从上游移动到下游经过一个时间的顺序,我们的感知依照这个顺序也表现出一种秩序来。

第二,在康德看来,我们所感知到的规则实际上是时间所起的作用。我们之所以能够看到船从上游移动到下游,我们的感知也有这样的秩序,实际上就是时间在起作用。时间上在先的东西指引着我们的感知也跟着在先,继而时间的变化使我们感知到时间在后的这个事物的变化。尤其是对于因果性来讲,“天下雨”是时间上在前的,“地板湿了”是时间上在后的,所以康德就把时间作为概念规则的一个依据。

第三,康德认为,对于认识而言,现象中的时间序列也是我们的主观认识所输入的,因为对于康德来讲,这个认识是我们的知性对知觉进行综合的结果。这种综合的活动要达到统一,就需要有一种规则,这个规则它又必须是客观的,所以康德就把时间作为这种规则的依据。一旦我们为现象在时间中规定了位置,这个经验就会成为现实,或者说我们就做到了对现象的规定,这样一个“客体”就产生了。“客体”的概念,在康德认为有两方面的含义。一方面它是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对象,来引起我们认知现象的发生;但作为认识的结果,它又是我们感知综合统一的一个结果,所以“对象”这个概念,在康德那边它的含义比较复杂,也表现了康德在这方面考虑得比较精细;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康德并不独断,他对各方面因素都有一个综合的考虑。

康德这一先验的哲学,在认识论上的根本主张是概念使对象成为可能,概念的根据就表现为规则作用,主体在认识中所起的主动作用,是把这种规则输入到认识对象的规定中,用康德的话来说,把它们放到经验当中去,从而使认识的结果不仅具有普遍必然性,而且具有客观有效性。

康德所说的概念规则,实际上是以时间样态为规则。比如因果性概念,它是时间上在前的现象表现为原因,时间上在后的现象表现为结果,这就是所谓的时间相继的关系。此外,对于其他的范畴,比如说“实体”范畴,康德把它界定为是表现实在之物在时间中的持续。如果是“交互作用”,就表现为两个实体在时间中的同时共存。展开来讲,康德在概念的图型这一章里面,提到他的四个基本范畴,“量”、“质”、“关系”、“模态”,它们又分别表现为时间的序列、时间的内容以及时间的次序,以及时间的总和。具体说来,“量”的范畴是在对一个对象的相继领会中时间本身的一个产生。“质”的范畴就是时间的充实性,“实体性”跟“因果性”,还有“交互性”范畴,最后还有“可能性”、“现实性”跟“必然性”。“可能性”这个范畴,康德认为它是一个事物在任何一个时间里的表象规定;“现实性”范畴是在一个确定时间中的存在;如果是“可能性”范畴,它只是在任何一个时间里作为表象的一种规定,“必然性”范畴跟现实性的差别就在于,它是在一切时间中的存在。所以康德对“现实性”的这个规定是很巧妙的,跟莱布尼茨不一样。莱布尼茨的解释也很巧妙,他说必然性是在一切可能的世界中存在,康德是把它解释为在一切时间中存在。这两个大哲学家他们分别借助时间跟空间,对这个必然性概念做出解释,这两种解释都是非常精到的。

但是由于康德把思维的规则解释为是以时间为依据,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,我认为实际上在认识活动当中,有一些活动实际上并不是借助时间来进行的。比如说演绎关系,演绎关系它跟因果关系的不同就是,因果关系跟时间有密切的关联,它们表现为两个现象在时间上的先后相续,但是演绎关系只是一种逻辑关系。我们举一个例子。比如亚里士多德典型的三段论,一般举的例子是“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,亚里士多德是人,亚里士多德也是会死的”。但这个例子中表现的是一种演绎的逻辑关系,即这个大前提本身包含着结果。如果按照康德那样把所有的认识的关系都归结为时间上的关系的话,这个演绎的关系就没法得到解释,或者说就会被排除在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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