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国家,它的资源配置应该重在基层,而不能把钱都收到上头去。分税制运行了20多年之后,开始暴露出它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。地方就出现很严重的亏空,就会搞土地财政,一直到现在,影响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的发展
关于预算改革的文章也有很多,特别是我本人参与了《预算法》修改的实际的一个过程,也是为国家法治化,特别是财税法的法治化的进程尽了我们的一份力量,一些文章也放在书里了。
另外还有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主要就是分税制的完善问题,这个方面我也做了一些探讨。分税制,一般把它看作是一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安排。但是运行了20多年之后,分税制开始暴露出它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,就是当初制度设计上就有问题,在运行20多年之后,原有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。所以这些问题到现在,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、社会的进步,还有政府的体制改革的深化,这些问题暴露得越来越充分、越来越明显,以至于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整个的体制了。
比如我们财政体制如果要是不合理的话,中央就可能拿走太多,从税种上、从税收的数量上,中央占据了大头,地方就出现很严重的亏空,那么地方上它为了增加新的收入来源,地方上它又不是一个公司,它不能创造财富、生产财富,它又做不到,怎么办呢?只好卖地,这就造成了土地财政,一直到现在,影响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的发展,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,你说土地财政一点积极的因素没有吗?当然不是。比如说我们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、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,都跟土地财政有直接的关系,但问题是它不规范,没有真正的实现法治化。它基本是在预算外来进行的,近些年才逐渐的把它纳入预算来进行管理。它应该是作为政府的《新预算法》规定的四本预算当中的一本,就是政府基金的预算里的一部分内容,但是离真正的法治化和规范化,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那怎么办呢?
我在文章当中阐述了这个道理,我们国家应该对中央政府、地方政府,以至于地方各级政府,它们究竟要做什么事情,它各自要承担什么职责,有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。但是宪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的那些部门法、那些具体的法律也没有规定,所以我们现在的政府、政府机构和官员,它的运作基本上是通过文件来管理。那就造成一个问题,就是他的职责是不确定的。今年可能是这样,明年可能是那样,最基本的职责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,这是我们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重大的缺口。职责规定了,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运用资源?而就把财政的资源来履行这个职责,这就是财政体制问题了。资源是有限的,如何在中央和地方,以至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配置,这个财政体制问题是我们体制建设当中的一个重大的问题,是到现在也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。
从源头上说,它是职责划分不清,然后到下面就是说由于职责划分不清,每一级政府机构或者官员,究竟它应该支配多少资源?支配哪些资源?它就不清楚了,所以只能是在凭着经验,在我们日常体制当中习惯性的一些做法就延续下来,但是它不科学。应该怎样呢?应该是我根据我的职责,法律规定我做什么的职责,来确定我支配多少资源?我这部分资源是来自于哪个税种,有明确的法律的规定,然后就实际上是一个财权的授予的过程,有个明确的法律程序,这些东西我们国家没有。没有的结果就是你的体制上也就说不清楚了,是吧?这是我们未来分税制改革进一步的完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,必须要在未来的体制的完善当中来解决这些问题。
真正的分税制的改革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,一个社会要充分的发挥基层政府的功能,因为越是基层政府离民众越近,而日常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,恰恰是由基层政府来进行。所以一个国家,它的资源配置应该重在基层,而不能把钱都收到上头去,然后收到上头去了,再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分配下来。在这个过程当中,难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,而且它会造成低效,是不是?而且,你也不知道这些资源究竟应该配置到什么地方最好?因为中央是很难掌握全部信息的,对不对?一个正常的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社会,它应该是这样一个逻辑:凡是个体成员能做的事情,社会就不要去做,不要干预个体的自由;凡是社会能做的事情,地方政府就不要做,一个发达的社会,社会团体应该是非常发达的,像美国;凡是地方政府能做的事情,中央政府就不要做。
那么我们的财政体制呢,它的重心应该在下面,然后由下往上地建立起整个体制来,这个社会它的运转就是正常的,它就不会出现地方上公共产品和共服务“缺钱”的问题了。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,还有种社会这种公共事业的需要。所以财政体制问题,要有利于社会的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,履行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职能。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关系一旦用分税制的边界确立起来,就是法律边界,就不会再有中央政府干预地方政府的事情发生。这些问题都是我们财政体制当中应该解决、急切解决,久拖未决,而现在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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